冷靜期內取消合約 健身業要求消費者須提供理由
發布時間: 2018/04/22 15:02
最後更新: 2018/04/22 15:52
消委會建議針對健身、美容等行業設立不少於7天的強制性冷靜期,期間消費者可無條件、亦不需提供理由就可取消合約;商戶需在14天內完成退款手續。不過,有美容業界人士出席《城市論壇》時擔心消費者濫用冷靜期,亦增加商戶成本;有健身界人士則指市民應提供理由才可取消合約,建議消費者可自願選擇是否需要參與7天冷靜期。
民主黨消費者權益政策副發言人袁海文指,設至少7日的強制性冷靜期是基本安排,因目前部分業界以威嚇、誤導及不實手法銷售服務,讓消費者求助無門。他形容,冷靜期是消費者的「救生衣」,認為如只有24小時,消費者於冷靜期內並未有時間冷靜消化資訊;3日則可使職員以拖延等手法,未有講清楚冷靜期安排。
他指,過去他處理的逾600宗投訴個案,3宗轉交海關跟進,但只有1宗成功檢舉,有關商戶需負擔刑事責任。
香港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則說,自己現沒有經營美容院,但引述海關等數字稱,不良銷售分子只佔業界1%以下,屬刑事罪行,如以民事性質執法,反而會讓不良分子違法成本更低。
他認為,現時政府欠業界一個道歉,因多年前政府就《商品說明條例》立法時,已有提出執法不設實際,因商品及業界涵蓋面太闊。他建議政府另設規管美容業督導委員會,針對不良商戶營運模式,使舉證及執法較容易。
至於消費者是否需要給理由才可於冷靜期內取消合約,香港健體專業人員總會會長王曉山稱,現時部分業界亦設7天冷靜期,認為7天、14天都沒有太問題,可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不過,他指,市民應提供理由才可取消合約,因市民參與健身計劃時,有專人為他設計,亦需做身體評估等,簽約前一般亦已提供試玩課程;如市民無故取消,對商戶來說是損失,認為應接比例收消費用及相關行政費。他建議,簽合約時可讓消費者自願選擇是否需要參與7天冷靜期。
葉世雄則指,擔心消費者不需提供理由就可取消合約,會導致濫用冷靜期情況出現。他又以信用於免息分期為例,商戶付銀行的利息可高達8%,銀行亦需2至3個月才會發行政費用;服務方面,即使商戶按比例收回部分費用,亦可能出現爭拗,認為是不現實的做法。
冠域商業及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關焯照表示,目前業界即使自願提供冷靜期,但投訴數字仍見頂,認為冷靜期可提升消費者信心,如同落了防水閘一樣,有利整體行業發展。